清政〔2007〕63号
关于发放台风等自然灾害农业恢复生产
救灾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村,有关单位:
受13号台风“韦帕”和16号台风“罗莎”的严重影响,我镇农林牧渔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帮助有关种养业大户渡过难关,尽快开展灾后生产自救,促进冬种和渔业生产,现将农林牧渔业恢复生产救灾补助经费共35万元发放给你们(见附件1)。请认真做好发放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就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1、因13、16号台风损失的农林牧副渔种养业大户;
2、个别因今年其他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的种养业大户;
3、未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大户救灾补助资金要低于保险赔偿金额。
二、发放办法
1、各村按照本文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根据核实后的种养业大户损失情况确定补贴到户方案(填入附件2),并经公示后上报。补贴资金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发放。
2、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发放,尚未办理“一折通”的大户要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镇农业技术服务站。
三、时间要求
2007年12月10日前上报,逾期今年不予受理。
清江镇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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