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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的第二次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的通知
清委〔2008〕93号
发布单位: 清江镇 发布时间: 2008-07-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406-2008-00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各村(),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推进孕前管理,深化优质服务,切实抓好2008年第二次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第二次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的通知》(乐人口计生领〔20081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第二次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8729(农历六月廿七)至820(农历七月廿)。

二、检查对象

1、采取放环、吃药及其他避孕措施,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最小孩子年龄13周岁以下(含13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

2、男方绝育未满6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

3、已婚未育、非婚已育的育龄妇女。

4、有群众举报或我镇认为必须纳入孕环情检查管理的对象。

三、免检对象

1、已采取绝育措施(男方绝育未满6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除外)的对象;年龄在40周岁以上且最小孩子年龄在13周岁以上的对象原则上免检。

2、丈夫出国、夫妻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对象;已确定婚约关系,现女方出走二年以上杳无音讯,男方在家的对象;已确定婚约关系并同居,现已解除婚约的对象。上述三种对象需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免检原因,经村(居)干部担保,驻村(居)干部证明,联片计生专管员核实,镇计生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由镇联片计生专管员和驻村(居)干部负责以访代查,并详细做好随访记录。

3、男方在押一年以上的对象;婚后五年以上未孕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鉴定为不孕症的对象。上述两种对象原则上可免检,由镇联片计生专管员和驻村(居)干部负责以访代查,并详细做好随访记录。

4、对已签订《以访代查协议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教师、医护人员、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女干部、女职工(停薪留职或请假一个月以上的除外),由所在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每年随访两次,并将随访记录及时报送当地镇计生办,由镇计生办及时做好核实工作。

5、在户籍地居住,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且最小孩子10周岁以上,连续五年没有引、流产史、无生育心愿的妇女;双方确患结扎禁忌症并已落实放环措施,五年内无脱环现象的对象。上述对象,镇联片计生专管员和驻村(居)干部负责以访代查,并详细做好随访记录。

四、服务内容

1、孕情环情检查;

2、生殖健康检查;

3、对无避孕节育措施者落实适宜的避孕措施;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者采取补救措施。

五、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明确任务。各办事处、各村(居)要认真核准基数,不能擅自剔除应检对象、缩小所规定的检查范围。对外出寄回的孕环检证明要与外地技术服务部门及时逐一核实真伪,并做好核实记录。各有关单位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优质服务,确保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2、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各办事处、各村(居)必须提前15天将检查通知书送达每个对象本人或家属,准确告知检查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有关事项。为了把好外出对象的孕环检质量关,要通知外出对象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处检查,告知在外技术服务处的详细地址,同时告知其检查证明须有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男方户籍地详细地址及女方照片、现居住地地址和联系电话,以寄回的原件为准,复印件、传真或手续不全及非计生部门的证明一律无效。

3、严格把关,落实责任。要切实加强对B超管理操作人员的日常监管力度,落实责任,严格把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并要以这项工作为突破口,带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等工作。对孕环情检查服务工作中发现有代检、提供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各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集中精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时全面完成任务,对应检未检、把关不严及任意剔除检查对象等造成违法生育的,将追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驻村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视同人口出生瞒、漏报、追究责任。

附件1:乐清市“以访代查”对象随访记录单。

附件2:乐清市外出流动人口在外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处地址。

 

 

 

 

 

 

 

 

 

                           2008年7月19

 

 

 


附件1

乐清市“以访代查”对象随访记录单

             乡镇(单位)      村(居)

被随访对象

配 偶

最小子女出生年月

随访结果

被随访对象签  名

随访人员签 名

随访时间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